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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DR转换完整指南:IVDD到IVDR的法规变革与实施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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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众多体外诊断(IVD)产品制造商而言,2022年是划时代的一年。欧盟新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正式生效,取代沿用了近20年的旧版《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IVDD)。这一重大监管变革预示着IVD产品合规要求的全面升级:全新的基于风险的分类规则、更加严格的技术文档和临床证据要求、大幅扩大的公告机构介入范围,以及紧迫的过渡期限,都给业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过去约80%的IVD产品可在IVDD框架下自我声明CE上市,而在IVDR下,据估计有近90%的产品将首次需要公告机构的审查认证。面对这样的监管巨变,企业如何站稳脚跟、顺利完成IVDR转换,成为每一家希望继续开拓欧盟市场的IVD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

本文围绕IVDD到IVDR的转变这一主线,为您全面解析IVDR法规的关键变化与实施要点,并提供循序渐进的合规行动计划。从法规背景回顾、风险分类体系改革,到技术文档和性能评估的新要求、上市后监测与警戒体系的强化,再到过渡期时间表与制造商的应对策略,我们将深入剖析每个环节,帮助您在这场监管变革中抢占先机,化挑战为机遇

第一部分:法规转变——从IVDD到IVDR

1. IVDD法规框架回顾

近二十年来,欧盟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监管环境一直由98/79/EC指令(即《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简称IVDD)所定义。该指令于1998年颁布,自2003年12月起强制实施,为IVD产品在欧洲市场的投放制定了法律框架,其目的是在保障患者基本安全的同时促进欧洲经济区(EEA)内部的贸易自由。理解这一旧有框架,对认识其后继者——2017/746号欧盟法规(IVDR)所引入的巨变及立法初衷至关重要。

1.1 IVDD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定义

根据IVDD第1条的规定,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被广义地定义为:由制造商用于体外检查来自人体的样本(如血液、组织、尿液等)而设计的任何医疗器械,包括试剂、试剂产品、校准品、对照品、试剂盒、仪器、装置、设备或系统(可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这一定义范围非常广泛:附件中明确提及,凡用于IVD的附件均作为IVD管理;又如用于样本采集和保存的专用容器也被视为IVD。

按照指令的描述,此类产品的主要用途是提供以下四类信息之一:

  • 有关人体的生理或病理状态;
  • 有关先天性畸形;
  • 决定潜在受体(如输血受者或器官移植受者)的安全性和相容性;
  • 监测治疗措施。

在IVDD框架下,涵盖的产品举例既包括尿糖试纸、妊娠试剂这类简单测试,也包括复杂的临床化学分析系统、凝血检测系统以及HIV筛查试剂等用于医疗实验室的成套设备。

1.2 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和清单式分类体系

适用范围:IVDD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市场上投放的所有IVD产品,无论产地为何。指令将合规的法律责任完全归于制造商(manufacturer),后者被定义为:以自身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前,负责产品设计、生产、包装和标签的实体。制造商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指令附录I所列的全部“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这些基本要求是IVDD安全理念的基石,涵盖如下方面:

  • **安全和性能:**产品不得损害患者、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健康和安全,其剩余风险相对于预期收益必须是可接受的。
  • **设计和制造:**对产品的化学、物理特性,防感染防污染,以及在预期使用环境中的适用性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包括明确的标签和使用说明书(IFU)。对于供非专业人士自测的产品,要求特别强调易于理解,尽量降低误读风险。

制造商通过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并签署EC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来表明其产品满足所有适用要求。简而言之,CE标志是产品合规的声明和法律凭证。

**分类体系:**IVDD的监管监督力度取决于一种“清单式”分类体系。这一体系并非直接以风险高低划分,而是依据指令附录中的特定项目清单将IVD分为四类:

  • **附录II清单A:**最高风险类别,包括被视为对公共健康构成最高潜在风险的产品。例如,用于测定血型(ABO血型、Rh因子、抗-Kell等)的试剂和校准品,以及用于筛查供血/供器官中高危传染因子的试剂(如HIV-1/2、HTLV-I/II、乙肝、丙肝和丙型肝炎等)。这些产品须接受最严格的符合性评估程序:需要公告机构全面介入,包括审查产品设计档案(设计鉴定),并在每批产品放行前对其进行批次检验。
  • **附录II清单B:**次高风险类别,包括其他需要公告机构介入的产品。例如:用于检测先天感染(风疹、弓形虫等)、遗传疾病(苯丙酮尿症等)、肿瘤标志物(如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的试剂,以及用于评估21三体综合征风险的软件等。
  • **供自我检测(Self-Testing)的器械:**指供非专业人员在家庭环境中使用的检测产品(如妊娠测试纸)。鉴于非专业用户在操作和结果解读上存在风险,此类产品无论检测项目风险高低,一律要求公告机构参与其符合性评估程序。
  • “一般”或“其他”IVD:凡不在上述清单A或B中、且非供自测用途的产品,均归入此类。制造商可自行对这类产品进行合格声明,无需任何公告机构的参与。在IVDD时代,这类无需第三方审核的产品约占所有IVD的80%左右,是市场上的绝对主体。

1.3 在现代医疗环境下指令的局限性

IVDD框架运作多年,确保了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市场准入,但随着医学和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局限性日益凸显。1990年代制定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21世纪的诊断领域,主要表现在:

  • 静态清单式分类的缺陷:IVDD采用的是基于固定清单的分类方法【注:根据已知的高风险项目列清单】,而非根据产品固有风险动态分类。这意味着面对新出现的公共卫生威胁或技术,该体系无法及时响应。一个典型例子是新冠肺炎(SARS-CoV-2)疫情:用于检测这种新型高传染性病毒的试剂,在IVDD体系下被归类为最低风险的“一般”IVD,只需制造商自我声明即可上市,几乎没有监管把关,这与其实际公共风险严重不符,凸显了法规与现实需求的脱节。
  • 无法涵盖新技术:IVDD缺乏针对诸多21世纪新兴诊断技术的明确规定。例如,作为医疗器械的软件(SaMD)、不断扩展的基因检测领域、以及精准医疗中用于指导治疗的伴随诊断(CDx),这些在现代诊断中举足轻重的要素在旧指令下都没有清晰定位,许多创新诊断产品游离在监管灰色地带。
  • **过度依赖制造商自我声明:**大约80%的IVD产品在IVDD下无需独立审核即可由制造商自行CE认证上市。这种缺乏第三方监督的模式导致市场上产品质量、性能和临床有效性参差不齐。一些制造商提交的技术文档和临床证据非常粗略,零散的数据拼凑就能让产品上市,缺乏扎实、一致的性能证明。

上述情况造成了明显的监管不平衡:一方面,某些复杂的新型基因检测结合了精密的软件算法,只要其预期用途不在清单上,就可在几乎无监管干预的情况下上市;另一方面,一个技术原理简单、成熟可靠的妊娠试纸,仅因为供普通人使用,就必须经过公告机构审查。监管负担更多取决于历史清单上的列名,而非产品的实际风险等级、技术复杂性以及错误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这一核心缺陷正是欧盟决心制定新法规、构建更健全体系的主要驱动力。

小结:IVDD虽为IVD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提供了基础框架,但其僵化的分类方式和相对宽松的管制已无法满足现代诊断技术和公共卫生的需求。IVDD时代的经验教训直接催生了更严格、全面的IVDR法规。

2. IVDR的诞生:动因和目标

IVDD向IVDR(欧盟2017/746号法规)的过渡并非一次渐进更新,而是整个监管体系的推倒重建。IVDR于2017年5月发布,规定自2022年5月26日起强制适用。其制定旨在解决旧体系的系统性弱点,建立一个面向未来的现代、稳健且透明的监管框架。本节将阐述促成IVDR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目标。

2.1 改革驱动因素:提升患者安全、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促使欧洲立法者取代IVDD的关键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 强化患者安全:首要动因是加强患者安全防护。近年来,其他医疗器械领域接连曝出的公共安全丑闻(如某些人工髋关节过早失效、大量乳房植入物破裂等事件)严重损害了公众信任,暴露出现有欧盟监管体系的漏洞。这些事件虽然不直接涉及IVD产品,但引发了巨大的政治和公众压力,要求全面收紧对所有医疗技术的监管,确保只有安全有效的产品才能进入患者体内或用于诊断治疗。 *案例:*2010年前后,法国PIP公司使用工业级硅胶制造乳房植入物的丑闻以及强生公司DePuy ASR金属髋关节大规模召回事件引起欧洲舆论哗然。这些案例迫使监管者反思法规的严谨性,虽然IVD没有出现类似灾难性事件,但决策者认为必须未雨绸缪,提高IVD领域的监管标准
  • 跟上技术步伐:IVDD制定于1990年代,已无法有效监管2020年代的技术。医疗器械软件的快速普及、基因检测的爆炸性增长,以及依赖伴随诊断实现个性化医疗的兴起,这些都是旧指令所未充分考虑的新事物。IVDR的设计目标之一,就是将这些新型复杂产品明确纳入监管,使其受到清晰、适当的规则约束。
  • 提高透明度和可追溯性:旧体系缺乏透明度——监管者、医疗机构甚至公众都难以获知有哪些IVD产品在市场上,更无法有效追踪产品流通过程。IVDR引入了两大支柱来解决这一问题:唯一器械标识(UDI)系统和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UDI为每件器械赋予唯一身份,EUDAMED作为集中数据库存储产品信息。二者相辅相成,大大提升了器械的可追溯性,便于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的上市后监测,并有助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 全球监管一致性:IVDR也是欧盟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的机会。其风险分类原则明确借鉴了全球协调工作组(GHTF)制定的指南(GHTF后来演变为国际医疗器械监管者论坛IMDRF)。通过引入风险分级,欧盟IVD法规与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框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趋同,方便跨国企业理解各地要求。

2.2 从指令到法规:法律形式和执行的转变

将“指令”替换为“法规”标志着监管理念的根本转变,在法律效力和实践层面都有重大影响。

  • **指令(Directive):**如IVDD,是欧盟法律的一种形式。它只规定各成员国需要达到的目标,但让各国自行立法“转化”(transpose)这些要求。因此,不同国家在解释和执行上可能出现差异,导致欧盟范围内标准不一、监管碎片化。
  • 法规(Regulation):如IVDR,属欧盟立法中约束力最强的形式。一经生效,各成员国不需也不得另行立法转化,法规内容直接在整个欧盟适用,具有统一的法律效力。这一改变集中了监管权威,为整个欧盟建立了一本统一的规则手册。对制造商而言,好处是各国标准一致,预测性增强;挑战是以往某些国家较宽松的做法不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无法寄托于法规的“本地化”弹性。
  • 指导性文件的重要性提升:法规形式下,各方更加依赖欧盟层面的指导文件来解释细节。其中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发布的指南地位尤为突出。这些指南(尽管不具法律约束力)成为各方确保对法规统一理解的关键工具,在法规直接适用的背景下,其作用比指令时代更加重要。

2.3 2017/746号法规的核心原则

IVDR建立在若干核心原则之上,从整体上营造出比以往更加严格、全面的监管环境:

  • 全生命周期管理:IVDR覆盖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从最初的概念设计、开发验证,到生产制造、上市投放,再到上市后监测直至产品退市报废,均在法规管辖范围内【注:IVDD主要关注上市前要求,对于上市后管理涉及较少】。这种转变体现了对器械安全性能进行持续管理的理念。
  • 基于风险的分类体系:IVDR的核心是全新的风险分级体系,将IVD产品根据对个人和公共健康风险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监管强度——包括公告机构审核深度、所需临床证据量、上市后监控力度——都与产品的风险等级直接挂钩。相较之前简单的清单分类,新体系更具弹性和风险比例原则。
  • 加强独立审查和临床证据:新法规显著提高了监管审查的范围和严格程度。绝大多数产品都必须经过公告机构的审核;制造商必须提供有力的临床证据支持所有宣称的性能;其质量管理体系(QMS)也须满足更严格的要求。可以说,IVDR在上市前把关和上市后监督两方面都大幅加码。
  • 扩大的监管范围与新定义:IVDR明确拓展了IVD定义范围,将诊断软件、用于预测治疗响应或疾病易感性的测试,以及伴随诊断等产品清晰纳入法规。此外,IVDR史无前例地将**实验室自建检测(LDT)**也纳入监管: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体外诊断方法若要豁免商业IVD的要求,必须满足严格条件以确保其安全有效。这填补了IVDD遗留的监管空白。

综上,IVDR在立法形式和具体要求上都较IVDD有巨大飞跃。可以预见,其实施将为IVD行业带来深远影响。下面将详细分析IVDR相对于IVDD的关键变化。

第二部分:IVDD与IVDR的关键变化对比分析

3. 全新的基于风险分类体系

IVDR带来的最根本变化之一,就是彻底废除了IVDD过时的清单分类模式,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动态基于风险的分类框架。这一新体系在法规附录VIII中详细规定,目的在于根据器械对单个患者和公共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大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确保监管力度与风险水平相称。本节将解析新的分类规则,并探讨其对制造商的深远影响。

3.1 附录VIII分类规则详解

根据IVDR附录VIII第2节,所有IVD产品的分类需遵循七条分类规则。在适用具体规则前,还必须结合附录VIII第1节列出的十条实施规则,作为指导原则。其中关键的实施规则包括【提示:以下是对实施规则的概括】:

  • 按预期用途分类:产品的分类完全取决于制造商声明的预期用途。如果一个产品有多种预期用途,且按不同规则会归入不同等级,则取最高风险等级
  • 多规则适用时取高原则:若多个分类规则均适用于同一产品,应按照导致较高分类的规则为准。
  • **驱动/影响器械的软件:**如果软件驱动或影响器械的使用,则软件与该器械归为同一类别;独立软件则按自身用途单独分类。
  • 校准品和对照品:若用于特定IVD的校准品、质控品与该IVD共同使用,则它们的分类与该IVD相同

七条分类规则:这七条规则根据风险由高到低,将IVD划分为从Class D(最高)到Class A(最低):

  • **规则1(Class D):**适用于公共健康风险最高的用途,将以下产品归为D级:

  • **规则2(Class D或C):**针对确保输血或移植时免疫相容性的血型分型和组织配型试剂:

  • 规则3(Class C):这是一个范围宽泛的规则,将诸多高个人风险产品归为C级,包括:

  • 规则4(Class C或B):涉及自我检测产品(非专业人士使用):

  • **规则5(Class A):**最低风险类别,包括:

  • **规则6(Class B):**兜底规则:凡未被以上规则覆盖的IVD,一律归为B级。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常规实验室检测(如电解质检测、维生素检测等)都至少是B级,不再像以往那样可作为“其他IVD”自我声明。

  • 规则7(Class B):针对无定值的对照材料,即不带定量或定性指标值的质控品,一律归为B级。

**提示:**为了帮助制造商正确应用上述规则,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发布了详细指南文件(如MDCG 2020-16号文件),提供了进一步澄清和大量示例。该指南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例如最近的修订中就针对新冠病毒测试进行了重新分类:新冠自测产品提升为C级,其他新冠检测产品统一为B级。这体现了新框架能够随病原体风险认知变化而调整。

3.2 风险等级A、B、C、D解析(附示例)

应用上述分类规则的结果,即每个产品被归入A、B、C、D四个风险等级之一。不同等级对应迥异的监管要求:

  • Class A(个人和公共风险低):最低风险。非无菌的A类产品可由制造商自我声明合规后上市,无需公告机构介入;但无菌的A类产品由于无菌工艺涉及风险,仍需公告机构仅针对其灭菌过程进行审核。

  • **Class B(中等个人风险和/或低公共风险):**这一等级是IVDR相对于IVDD的显著转变点——大量原先自我认证的产品被提升到B级,必须经过公告机构审核后方可上市。

  • **Class C(高个人风险和/或中等公共风险):**此类产品对单个患者风险高(结果错误可能对患者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对公众风险中等或低。需公告机构严格审查。

  • Class D(高个人风险和高公共风险):最高风险等级。需接受最严格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必要时包括由欧盟参考实验室(EURL)进行的独立批次验证。

3.3 重分类对已有产品的影响

新风险分类体系对在IVDD下已上市的“遗留产品”产生巨大影响。最显著的莫过于大量原本自我声明的产品被重新归类为需公告机构审核的更高风险等级。

回顾IVDD时代,大约80%的IVD产品属于“其他一般”类别,由制造商自我声明即可上市。而在IVDR下,这些产品中的绝大多数如今被归为B级或C级。据估计,总计约80–90%的IVD产品首次需要公告机构进行完整的符合性评估,才能继续合法销售。

这意味着每一家制造商都面临如下挑战:

  • **全面产品线审查:**对自身在售的每个IVD产品进行系统性评估。
  • **重新分类:**依据IVDR附录VIII的规则,确定每种产品的新风险等级。虽然由制造商负责初步分类,但对于B、C、D级产品,公告机构在审核申请时会复核分类是否正确。
  • **适应新合规途径:**任何从IVDD“自我声明”变为IVDR B级、C级或D级的产品,制造商都必须为之准备一条全新的合规之路——这通常意味着更繁重、耗时且昂贵的公告机构审核流程。

大批产品升类的直接后果是:公告机构服务的需求骤增,远超供给能力,引发普遍关注的公告机构瓶颈。正因为如此,欧盟不得不多次调整IVDR的过渡期时间表以缓解压力(详见第三部分第9节)。

新的分类体系还迫使制造商对产品“预期用途”(intended purpose)进行战略性审视。在IVDD时代,制造商往往可以使用较模糊、侧重分析指标的用途描述来保持低监管压力。例如,某检测产品宣称“用于测定血浆中的X生物标志物”,即可满足要求。但在IVDR下,这种宽泛描述不再明智——预期用途中的每一项声明都会直接影响产品的风险分类,进而决定所需临床证据的量和质。

举例来说,假如某厂家原有一款“用于测定血浆中生物标志物X”的试剂,在IVDD下属一般类,无需外部审核。如果该厂家在IVDR下为了市场吸引力,将用途表述为“用于对18–65岁人群进行肺癌筛查的X标志物检测”,那么这一具体临床用途声明立即触发附录VIII中的规则3,将产品归为C级。这意味着该产品需要走高强度的符合性评估路径,并提交充分的临床证据来证明其对“肺癌筛查”这一用途的有效性。显然,更具体、野心更大的用途声明有利于市场推广,却会带来成倍增加的监管成本和证据要求。

制造商在制定产品策略时,必须在市场竞争力合规成本之间找到平衡。这种抉择在IVDD时代几乎不存在,如今却成为每个IVD厂家绕不开的课题。

(附表1:IVDR风险分类规则概要及示例)

规则简要描述分类示例 IVD产品(部分)1用于:• 筛查供输血/移植用的血液、组织或器官中的可传播因子;• 检测引发危及生命且传播风险高的病原体;• 测定危及生命疾病的关键感染载量。D• 血液献血筛查用HIV-1/2检测试剂• 乙肝、丙肝、戊肝病毒筛查试剂• 埃博拉病毒诊断试剂• 新发突变株的SARS-CoV病毒检测• HIV病毒载量测定。2血型鉴定或组织配型用于免疫相容性的试剂:– 高风险血型系统(ABO、Rh、Kell、Kidd、Duffy)。– 其他血型或组织相容性检测。D/C• ABO血型、Rh因子、Kell、Kidd、Duffy血型检测• 其他血型(如MNS系统)检测• HLA组织配型检测。3用于检测性传播病原体、伴随诊断、癌症筛查/诊断/分期、遗传检测、产前筛查,或错误结果可致死亡/严重伤残的感染检测。C• 衣原体、HPV等性病检测• HER2等伴随诊断(用于靶向药物疗效评估)• PSA前列腺癌筛查• 遗传病检测(囊性纤维化、亨廷顿舞蹈症等)• 风疹、弓形虫、巨细胞病毒产前检测• 21三体综合征风险评估软件。4自我检测产品:– 默认归类C级。– 除特定低风险自测产品(妊娠、排卵、胆固醇,以及尿液中葡萄糖、红/白细胞、细菌),可归B级。C/B• 大多数家用自测产品(如性病自测盒、新冠抗原自测等)• **B级例外:**妊娠测试笔、排卵试纸、胆固醇自测、尿糖/隐血/白细胞/细菌自测条。5一般实验室用品、仪器或标本容器。A• 洗涤液、缓冲液、培养基• IVD分析仪及实验室仪器• 血液采集管、尿杯等标本容器。6不受上述规则覆盖的产品。B• 大多数常规临床化学检测(如电解质、甲状腺激素)• 维生素检测(如维生素D)• 常规尿检试纸• (注:除自测和新发突变病原体检测外,大部分新冠检测归B级)7无定值的对照材料(未指定定量或定性值)。B• 未赋值的质控品,用于实验室内部监测检测性能。 表1数据来源:IVDR附录VIII及MDCG 2020-16指南

4. 公告机构角色扩展与符合性评估

IVDR从根本上重新定义了制造商与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NB)的关系。符合性评估不再是少数产品的形式步骤,而成为绝大多数产品进入市场的强制门槛。本节详细说明公告机构扩大的职责、新的符合性评估路径,以及这一范式转变带来的挑战。

4.1 从自我声明到强制第三方审核

在IVDD监管格局下,公告机构介入范围极其有限。仅约20%的IVD——附录II清单A和B以及自测产品——需要公告机构评审,其余近80%均由制造商自证合规即可【参见上文】。

IVDR完全颠覆了这一模式。随着新风险分类体系实施,预计80–90%的IVD产品落入B、C、D等级,而这些等级无一例外都要求公告机构参与评审。只有非无菌的A类低风险产品可继续自我声明。也就是说,过去可以“自我通行”的产品,如今绝大多数都需要拿到公告机构的“准入证”才能上市。

公告机构角色和工作量的巨变引发了一系列影响:

  • 系统性瓶颈:在IVDR更高准入门槛下,有能力承担此职责的公告机构数量有限。截至2025年初,欧盟仅指定了约12家IVDR公告机构。面对汹涌而来的审核申请,这些公告机构人手紧张、排期漫长,出现显著的产能瓶颈。许多制造商申请后需排队等待,审核周期被拉长。
  • **成本与周期上升:**自我声明变为第三方审查,直接带来合规成本飙升。制造商不仅要支付公告机构的审核、检测、年审费用,还需投入大量内部资源准备详尽的技术文档和试验数据。据业界估计,从提交申请到拿到证书,可能需1.5年或更久,费用也远高于以往。
  • 加强执法角色:IVDR实质上将公告机构塑造成准监管者而非仅是“行业合作方”。各公告机构本身也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国家主管机关和欧盟委员会的联合评估团队会定期检查公告机构的表现。这种压力传导使得公告机构在审核制造商时更为严格苛刻。IVDR还赋予公告机构更多权力,如突击检查制造商及其重要供应商/分包商,以核实持续合规情况。

在新的体系下,符合性评估不再是简单提交文件、等待审批的流程,而成为一场高强度、重投入、长周期的“综合会考”。公告机构数量有限且繁忙,制造商的准备充分与否就显得尤为关键——如果提交的技术档案不完整、结构混乱或科学依据薄弱,很可能被要求补充大量资料甚至遭拒,直接阻断产品上市。因此,提交前的充分准备至关重要,包括全面的差距分析、与拟选择的公告机构进行“结构化对话”以明确要求、以及提供高质量的“一次通过型”技术文档等。

4.2 按器械等级划分的符合性评估途径

IVDR在附录IX、X、XI详细列出了制造商可选择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具体可走的路径取决于产品的风险类别。无论哪种路径,核心都是公告机构对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QMS)和产品技术文档的评审。

各等级的一般要求:

  • **Class A(非无菌):**无需公告机构介入。制造商按照附录II和III编制技术文档,自行签署EU符合性声明(Annex IV),贴CE标志上市。
  • Class A(无菌):尽管风险低,但因为无菌状态涉及安全,需公告机构评审灭菌相关的生产过程。制造商可选择:
  • **Class B:**制造商必须建立通过公告机构审查的全面QMS(依据附录IX)。此外,公告机构将抽样审查该类别产品中至少一个代表性产品的技术文档。抽样检查机制相对高风险级别要求减轻了一些负担。
  • **Class C:**制造商有两种途径:
  1. 完整质量保证(Annex IX):公告机构对整个QMS进行审核,并逐一审核每一个C级产品的技术文档(无抽样,每个产品都查)。
  2. **型式检验+生产质量保证(Annex X + Annex XI):**分两步,先由公告机构审核并测试某一代表型号的技术文档和产品(型式检验),颁发EU型式检验证书;然后审核制造商的生产质量体系(限于确保产品与型式一致),确保批量生产持续符合要求。
  • Class D:最高风险产品,有两种途径,与C级类似,但附加了更严格的独立把关:
  1. **Annex IX路线:**公告机构审核全质量体系+每个D级产品的技术文档;
  2. **Annex X+XI路线:**先型式检验,再生产质量保证。

额外要求:

(附表2:按产品等级划分的符合性评估路径与要求)

风险等级产品类别可选符合性评估途径公告机构主要活动EURL / 专家小组介入A非无菌自我声明(Annex II+III技术文档,Annex IV符合性声明)无公告机构介入无A无菌Annex IX(章节I+III)或 Annex XI(A部分)QMS审核(限于无菌相关流程)无B标准产品Annex IX(章节I+III)全质量体系审核;抽样审查至少一款代表产品技术文档无B自测 / 近患者检测Annex IX(章节I+III)同上(额外关注易用性)无C标准产品选项1:Annex IX(章节I+III)选项2:Annex X + Annex XI选项1:QMS全面审核 + 每个产品技术文档逐项评审。选项2:型式检验(Annex X)+ 生产质量保证审核(Annex XI)。无C自测 / 近患者检测选项1:Annex IX选项2:Annex X + XI同上(自测需更严格审查非专业用户相关内容;不得抽样技术文档)无C伴随诊断(CDx)选项1:Annex IX选项2:Annex X + XI同上;需额外咨询相关药品监管机构(如EMA)或批准该伴随药品的NB,获取对伴随诊断性能的意见。咨询药品监管机构D所有选项1:Annex IX选项2:Annex X + XI选项1:QMS全面审核 + 每个产品技术文档评审。选项2:型式检验 + 生产质量保证审核。强制介入:• *EURL:*对性能独立验证;批次抽检(若有CS适用)。• *专家小组:*针对无CS的新产品提供科学意见。 表2数据来源:IVDR法规第48、50条及附录IX、X、XI

4.3 D级产品的欧盟参考实验室(EURL)

IVDR的一项重要创新是设立欧盟参考实验室(EURL)。这些实验室由欧盟委员会指定,旨在为最高风险(D级)产品提供独立的科学技术支持。

EURL的主要职责包括:

  • **性能验证:**独立测试并验证D级产品是否达到制造商声称的性能指标,且符合相关共同规范(如适用)。
  • **批次放行检测:**对已上市的D级产品持续进行批次抽检测试,确保产品质量和性能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根据IVDR要求,自2024年10月1日起,公告机构在评审某些D级产品时必须与对应的EURL合作。也就是说,凡在该日期之后提交的新D级产品认证申请,公告机构都需将样品送交指定EURL进行性能验证;对于已获证的D级产品,EURL也要参与后续的批次检测监督。这为最高风险产品增加了一道独立审查屏障,使监管更为稳健

5. 技术文档与性能评估的新要求

IVDR将技术文档和性能评估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以前偏重形式的合规文件变为全面、动态的证据库。制造商不能再依赖零散陈旧的数据支撑产品安全有效,必须为每个产品建立并维护一个结构化、详实、科学严谨的档案体系,来证明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持续满足安全和性能要求。

5.1 技术文档的结构与内容(附录II & III)

IVDR附录II和III规定了技术文档必须包含的详细内容,并要求文档条理清晰、易于检索、毫不含糊。技术文档是提交公告机构审查的主要证据集合,应至少包括如下关键模块:

  • **器械描述和规格:**包括产品名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检验原理、风险类别、基础UDI-DI代码,以及组成产品的所有要素描述(试剂、仪器、软件等)。
  •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完整的产品标签内容和包装标签,以及详细的使用说明书(IFU)。
  • **设计和制造信息:**关于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的说明、生产制造工艺的详细信息,以及所有生产场地(包括关键供应商和分包商)的情况。
  • 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符合性:制造商需逐条列出附录I中的所有适用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说明产品如何满足这些要求。清单应注明满足要求的方法(如遵循了哪些协调标准或共同规范,或采用了何种验证手段),并引用技术文档中相应证明材料的位置。
  • **效益-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完整的风险管理文件(符合EN ISO 14971:2019标准),涵盖从风险识别、估计、评估、控制到剩余风险-效益分析的全流程,证明产品的风险相对于其预期收益是可接受的。
  • 产品验证和确认数据:这是技术文档的核心,汇集证明产品按预期运行的所有数据和报告,包括:
  • **上市后监督技术文档(附录III):**这一部分与上市前技术文档相关但独立,包括产品的上市后监督计划(PMS计划)、上市后性能跟踪计划(PMPF计划)以及所有由此产生的报告(PMS报告、PSUR安全更新报告、PMPF报告等)。

需要强调的是,技术文档被视为“活文件”:产品上市后,制造商必须根据上市后收集的新数据、技术进步以及产品变更,不断更新技术文档,保持其与产品当前状态和最新科学认知的一致。

5.2 性能评估的三大支柱

IVDR第56条及附录XIII定义了**性能评估(Performance Evaluation)**是一个持续过程,制造商需通过此过程证明产品实现其预期用途的能力。性能评估建立在三大关键证据支柱之上:

  • 科学有效性(Scientific Validity):这是性能评估的基础。制造商必须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所检验的靶标(分析物,如一种生物标志物)与特定临床情况或生理状态之间存在关联。换言之,要证明检测某靶标有临床意义。例如,对于HIV抗体试剂,需证明血液中HIV抗原/抗体的存在确与HIV感染状态相关联。对早已确立的经典标志物(如血糖与糖尿病),这一证据易于取得;但对于新颖标志物,则可能需要开展新的科研研究来建立关联。常见证据来源包括系统文献回顾、专家共识意见、初步概念验证研究结果等。
  • **分析性能(Analytical Performance):**这是证明产品“检测得到”靶标的能力,即产品在实验室层面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需要通过一系列分析性能试验加以验证,包括但不限于:

以上数据通常通过室内实验、比对试验、质控品检测等获得。

  • **临床性能(Clinical Performance):**这是证明产品在实际临床情境中“给出有用结果”的能力,即产品的临床实用性。临床性能需要证明产品在目标人群和预期使用环境下,能提供与特定临床情况相关的结果。评价指标包括:

临床性能数据可来源于临床性能研究(类似临床试验,在IVD上称performance study)、科学文献报道、以及常规诊断使用中积累的经验数据等。

5.3 性能评估计划(PEP)和性能评估报告(PER)

整个性能评估必须有计划、可追溯地进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 性能评估计划(PEP):在开展性能评估前,制造商须制定书面的计划(附录XIII要求)。PEP应详细列明产品特性和性能指标,以及为提供所需临床证据将采用的路线和方法。计划需明确界定当前技术现状(state of the art),并规定如何证明科学有效性、分析性能、临床性能的具体方法和判定标准。
  • 性能评估报告(PER):PER是性能评估过程的最终汇总文件。它应当全面总结来自三大证据支柱的所有数据和分析结果。通常PER由科学有效性报告分析性能报告临床性能报告三部分组成。此外,PER必须包含对证据的批判性评价及结论,说明现有临床证据是否充分支持产品的预期用途,并证明其收益-风险比合理。值得注意的是,PER不是一成不变的——IVDR要求整个生命周期内不断根据上市后数据更新PER(特别是通过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得到的新数据)。对于C级和D级产品,法规明确要求至少每年更新一次PER。

欧盟MDCG已发布关键指南帮助制造商完成性能评估,如MDCG 2022-2号文件详述了IVD产品临床证据的一般原则,是解读性能评估要求的重要参考。

6. 全生命周期管控:上市后监督与警戒

IVDR建立了主动的上市后监控体系,与IVDD时代主要靠被动报告的做法截然不同。新的全生命周期管控建立在两个互相关联的系统之上:上市后监督(PMS)和警戒(Vigilance)。无论产品风险级别高低,每个制造商都必须实施这两套系统。

6.1 主动的上市后监督(PMS)体系

根据IVDR第2条(63)款,PMS被定义为制造商系统地收集并审查产品投放市场后所获得的经验信息,以判断是否需要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PMS必须是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QMS)的组成部分,并且其复杂程度与产品的风险类别和类型相适应。

PMS体系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

  • 持续更新产品的收益-风险评估
  • 更新产品的设计、生产信息、说明书和标签(如有必要);
  • 持续更新性能评估报告(PER);
  • 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纠正措施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如召回);
  • 改进产品的可用性、性能和安全性;
  • 发现并报告趋势(如某类轻微事件发生频率的显著上升)。

PMS数据应来源广泛,包括被动渠道(如客户投诉、不良事件报告)和主动措施(如文献检索、用户问卷、上市后性能跟踪试验等)。值得一提的是,ISO/TR 20416:2020《医疗器械——制造商的上市后监督》提供了PMS实施的技术指引,尽管不是强制标准,但公告机构普遍视其为先进做法,可以作为企业建立PMS程序的参考。

6.2 PMS计划、PMS报告和安全更新报告(PSUR)

制造商必须通过一系列计划和报告文件来策划和记录PMS活动,这些文件是技术文档的一部分:

  • **上市后监督计划(PMS Plan):**针对每个产品或产品系列,制造商需制定PMS计划(附录III第1部分)。该计划应列明将采用的具体方法和程序来收集、分析PMS数据,包括趋势报告和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的策略和程序。
  • **上市后监督报告(PMSR):**对于A类和B类产品,制造商需编制PMS报告,总结PMS数据分析的结果和结论,并说明已采取的预防/纠正措施(如有)。PMSR属于技术文档的一部分,应在必要时更新,并在要求时提供给公告机构(B类)或主管当局查阅。
  • **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SUR):**对于较高风险的C类和D类产品,制造商必须编制更详尽的PSUR。PSUR除包含PMSR的全部内容外,还需给出产品收益-风险结论、PMPF主要发现,以及销售数量和使用人群等市场数据。PSUR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并通过EUDAMED提交公告机构和主管当局。MDCG 2022-21号指南提供了PSUR的推荐模板。

6.3 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持续进行的过程

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是IVDR引入的一项全新且重要的PMS组成部分(见附录XIII B部分)。PMPF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于在产品上市后不断更新性能评估,几乎适用于所有IVD产品。

PMPF的目的在于通过主动收集和评估上市产品的性能及相关科学数据,以:

  • 确认产品在其预期生命周期内的安全性、性能和科学有效性仍然成立;
  • 确保产品的收益-风险比保持可接受;
  • 识别先前未知的风险、性能局限或禁忌症;
  • 发现金出的新风险信号或产品被系统性误用的可能。

制造商必须将PMPF活动记录在PMPF计划中(作为整体PMS计划的一部分)。之后,根据PMPF实施结果编制PMPF评价报告,并将其结论用于更新性能评估报告(PER)。正如前文提及,对于C级和D级产品,法规明确要求至少每年通过PMPF数据更新PER。如果制造商认为某产品无需进行PMPF(绝大多数情况下难以成立),则必须在PER中提供充分的理由说明其合理性。

PMPF可采取一般方法(如用户反馈收集、定期文献检索)或特定方法(如室间质评、流行病学研究、上市后性能研究等)来获取数据。目前虽然尚无MDCG针对PMPF的模板指南,但制造商可参考医疗器械领域已发布的类似指南(如MDCG 2020-7 PMCF计划模板,2020-8 PMCF报告模板)来设计IVD产品的PMPF方案。

6.4 警戒:严重事件和场外措施的报告

IVDR的**警戒(Vigilance)**制度在第82–87条作了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严格的不良事件上报要求。**严重事件(Serious Incident)**被定义为:任何与器械相关的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可能导致或可能会导致人员死亡、暂时或永久的严重健康恶化,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制造商必须通过EUDAMED向相关主管当局报告所有严重事件和场外安全纠正措施(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 FSCA,如召回等)。

报告时限与事件严重程度挂钩,非常紧迫:

  • 严重公共健康威胁:发现后最迟2日内报告;
  • 导致死亡或意外严重健康恶化:最迟10日内报告;
  • 其他严重事件:最迟15日内报告。

如果制造商拿不准某事件是否需报告,法规倾向于“宁报勿漏”——按最迟不超过上述期限先行报告。报告提交后,制造商需立即展开调查,包括风险评估,并向主管当局提交最终报告,详细说明原因、结论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警戒义务同样适用于仍依据IVDD证书销售的“遗留产品”

欧盟MDCG发布了相关指南:如MDCG 2023-3对警戒相关术语和概念进行了解释,MDCG 2024-1提供了特定器械类别的警戒报告指导等。这些文件有助于制造商理解如何实践符合IVDR要求的警戒体系。

7. 供应链合规:经济运营各方的义务

IVDR的基本理念之一是在整个供应链上实行连带责任制。法规不再只关注制造商单一主体,而是对所有“经济运营者”(Economic Operators)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四类主体。这确保了从工厂到终端用户的每个环节都有相应把关,形成闭环监督。

7.1 各类经济运营者的职责详解

IVDR第10、11、13、14条分别规定了每类经济运营者的角色定位及具体义务:

  • 制造商(Manufacturer,第10条):作为产品合规的最终责任人。主要义务包括:

  • 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AR,第11条):欧盟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指定唯一一家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是制造商与欧盟公告机构/当局沟通的主要联络点。其义务包括:

  • 进口商(Importer,第13条):进口商是将来自欧盟以外的产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实体(自然人或法人)。此角色并非由制造商指定,而是由实际行为决定。一旦某公司作为第一站在欧盟销售第三国制造的产品,即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进口商。进口商主要义务包括:

  • **分销商(Distributor,第14条):**指除制造商或进口商外,将产品在市场上进一步供应的任何实体,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主要义务包括:

7.2 法规合规负责人(PRRC)的角色

IVDR第15条新增了一项要求:制造商和授权代表都必须拥有一名法规合规负责人(PRRC)。PRRC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如医学、生物学等高等学历+一定年限的法规工作经验,或10年以上法规经验)。

PRRC至少负责确保:

  • 产品在放行上市前已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符合性检查;
  • 技术文档和符合性声明已经编制且保持最新;
  • 上市后监督义务得到履行;
  • 警戒报告义务(严重事件和FSCA)得到履行。

对于中大型企业,PRRC必须是本企业员工;微小型企业可外聘,但需能持续实质地为其所用。PRRC的引入意味着企业内部必须有人对法规符合负责、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从组织上落实IVDR的合规要求。

8. 透明化新纪元:UDI和EUDAMED

为弥补IVDD时代在追踪和透明度方面的缺陷,IVDR引入了一整套综合机制,两大支柱分别是:唯一器械标识(UDI)系统和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二者协同运作,实现每个器械在生命周期内身份唯一且信息可查,为监管和公众提供更高的透明度。

8.1 唯一器械标识(UDI)系统

UDI系统在IVDR第24条和附录VI中有详细要求。制造商在产品投放市场前,须为每个器械以及更高包装层级赋予唯一标识代码。UDI的目的包括提升产品可追溯性、提高召回等上市后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减少医疗错误,以及打击伪劣产品。

UDI由几部分组成:

  • UDI器械标识(UDI-DI):一个特定于制造商和型号的固定代码,标识某一器械型号(及版本)的身份,是EUDAMED数据库中查询该产品信息的主键。如果器械发生可能导致识别混淆的变更(如名称、版本、性能或安全特征变化),则必须赋予新的UDI-DI。
  • **UDI生产标识(UDI-PI):**一个动态代码,标识具体生产单元。通常包括批号或序列号、软件版本、有效期或生产日期等信息。
  • 基础UDI-DI:这是欧盟法规特有的新概念。基础UDI-DI并不出现在产品标签上,但作为监管用途的关键码,用于将具有相同预期用途、风险等级和设计制造特征的一组器械联系在一起。它是EUDAMED中链接器械、证书、符合性声明等相关文档的主索引。

制造商必须从欧盟指定的发码机构(如GS1、HIBCC、ICCBBA、IFA等)获取UDI码。UDI应以人眼可读机器可识别(如条形码、二维码)两种形式标注在器械标签及各级包装上。对于可重复使用并在使用前需要消毒的器械,还要求直接在器械本体上进行UDI直接标刻(Direct Marking)。

各风险级别实施UDI载体的最后期限不同步,分阶段执行:

  • D级器械:2023年5月26日起;
  • C级和B级器械:2025年5月26日起;
  • A级器械:2027年5月26日起;

8.2 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结构、模块和注册

EUDAMED是欧盟委员会开发的集中IT系统,用于实施医疗器械法规(MDR和IVDR)。它是一个多模块平台,旨在提高制造商、公告机构、主管当局、医疗专业人士和公众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和协调性。EUDAMED包括六大互联模块

  1. **经营者注册(Actor Registration):**用于注册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等经济运营者;
  2. **UDI/器械注册:**用于登记所有器械及其UDI相关信息;
  3. **公告机构和证书:**列出经指定的公告机构及其签发的证书;
  4. **临床和性能研究:**管理临床试验和性能研究的申请及数据;
  5. **警戒和上市后监督:**用于报告严重事件、FSCA、PSUR等;
  6. **市场监管:**供成员国主管当局协作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注册要求:

  • 经营者注册: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均需在EUDAMED的经营者模块注册。经主管当局(以及对境外制造商则由其授权代表)验证通过后,将获得一个唯一的单一注册编号(SRN),作为其在欧盟监管系统中的识别码。需要注意,境外制造商必须先由其授权代表在EUDAMED注册并取得SRN,制造商才能进行后续注册申请。
  • **器械注册:**所有在欧盟市场投放的器械(包括过渡期内仍依据IVDD的产品,以及A类自我声明产品)均需在UDI/器械模块注册。制造商应上传并维护每个产品要求的数据元素,这些数据通过基础UDI-DI和UDI-DI与具体产品关联。

截至目前,EUDAMED部分模块已经自愿开放使用,但全面强制使用仍因开发进度有所推迟。最新的(EU) 2024/1860条例规定了逐步启用:经营者注册、UDI/器械和证书模块预计在2025年底至2026年初开始强制使用。欧盟鼓励制造商尽早自愿注册,为强制时限做好准备。MDCG 2022-12号指南也提供了在EUDAMED完全上线前的临时替代方案,以确保监管信息的报送不断档。

第三部分:IVDR过渡与合规实施指南

9. 把握过渡期:时间表和关键节点

IVDD向IVDR的过渡受到法规第110条过渡性条款的管辖。考虑到制造商面临的巨大挑战和公告机构产能不足的问题,欧洲议会多次修订过渡条款(最近通过(EU) 2022/112、(EU) 2023/607和(EU) 2024/1860等条例),以分阶段、分风险等级延长过渡期限。以下是当前过渡期最后期限及制造商需满足的关键条件。

9.1 按风险等级划分的分阶段最后期限

IVDR的正式生效日仍为2022年5月26日。自这一天起,任何“新”IVD(即此前未获得IVDD CE的产品)以及所有非无菌A类产品,必须完全符合IVDR才能上市。

对于“遗留”产品(legacy devices,即2022年5月26日前依据IVDD已合法上市的产品),修订法规赋予了延长的过渡期。具体最后期限随产品在IVDR下的新风险等级而异:风险越低,过渡越长。此外,2023/607号法规取消了原定的“销售截止期”,意味着在过渡期内合法上市的旧证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至库存耗尽,不再有人为销毁或退市的强制期限。

最新各风险等级的过渡期限(即最迟可按IVDD证书/声明继续投放市场的日期)如下:

  • D级产品:2027年12月31日
  • C级产品:2028年12月31日
  • B级和无菌A级产品:2029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这些延期不是自动适用的,制造商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过渡期。

9.2 过渡条款的适用条件

根据修订后的IVDR第110(3)条,制造商如要在上述延期内继续销售遗留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持续符合IVDD:**产品必须继续完全符合旧指令98/79/EC的要求(例如原IVDD证书保持有效、产品未违反IVDD基本要求等);
  2. 无重大变更:自2022年5月26日起,产品的设计或预期用途不得发生“重大变更”
  3. **无不可接受风险:**产品未被发现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或性能风险;
  4. **IVDR上市后义务:**制造商已对该产品按照IVDR要求实施上市后监督、市场监管、警戒,以及经营者和器械注册义务(即使产品仍持有IVDD证书,这些活动须提前按IVDR标准执行);
  5. IVDR合规的质量管理体系:最迟在2025年5月26日之前,制造商必须建立并实施符合IVDR第10(8)条的质量管理体系。这是硬性最后期限,过期则失去过渡资格;
  6. **提交正式公告机构申请:**制造商必须在以下期限之前向公告机构递交IVDR符合性评估的正式申请:
  • D级产品:2025年5月26日之前;
  • C级产品:2026年5月26日之前;
  • B级和无菌A级产品:2027年5月26日之前;
  1. **签署公告机构合同:**在提交申请后,制造商需在以下期限之前与公告机构签订书面符合性评估协议:
  • D级:2025年9月26日之前;
  • C级:2026年9月26日之前;
  • B级和无菌A级:2027年9月26日之前。

若上述任一条件(尤其是QMS建立和申请/签约期限)未满足,则产品无法享受延长期,必须立即停止按IVDD投放市场,除非/直到其获得IVDR认证。

9.3 “重大变更”的判定(MDCG 2022-6号指南)

是否发生“设计或预期用途的重大变更”是产品能否留在过渡期的关键判定。MDCG 2022-6号指南对此给出了详细说明和流程图,制造商在对遗留产品进行任何改动前必须参照执行。

一般而言,凡改变产品性能、安全特性或用途的修改都可能被视为重大变更。指南提供了一些例子:

  • 重大变更示例:
  • 非重大变更示例(前提是不影响产品安全或性能):

制造商需对每项变更逐案评估是否重大,并留存书面记录说明理由,以备公告机构或当局审查。一旦产品在2022年5月26日之后发生重大变更,该产品就丧失过渡资格,除非立即取得IVDR认证,否则不得继续投放市场。

10. 制造商行动计划:逐步实施路线图

将IVDD转换到IVDR是一个复杂、多方面的项目,需要有周密的战略规划、充足的资源投入和细致的执行。如果被动应付,极易失败。以下提供一个分步骤的行动计划,帮助制造商有序推进IVDR转换进程。

10.1 第一步:差距分析与战略规划

首要任务是全面的差距分析(Gap Analysis),以弄清现状与IVDR要求之间的差距。这不仅是文档梳理,更是对企业整体业务的战略评估。重点工作:

  • **产品组合评估:**列出目前在售的全部IVD产品,对每款产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评估投入IVDR合规改造是否在商业上合理。由于认证及维护成本增加,企业可能需要战略性放弃一些利润率低或销量小的产品,集中资源攻关更重要的产品。
  • **产品重新分类:**这是早期最关键的活动。根据IVDR附录VIII和MDCG 2020-16指南,将所有产品按新规则重新分类。分类结果将决定每个产品的合规路线、时间线和投入预算。建议制作用于内部审核的分类矩阵,记录每个产品对应的规则依据。
  • **合规差距盘点:**系统性地对照IVDR要求,检查当前流程、文档和数据的薄弱环节。重点关注:

可使用差距分析清单(如附录B所示)逐项核查。通过这一步,应输出一份详细的转换战略和项目计划,列明需要完成的任务、负责人和时间节点。

10.2 第二步:质量管理体系(QMS)升级

IVDR要求所有制造商建立、实施、保持一个确保符合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QMS)。对于想利用过渡期销售遗留产品的企业,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5月26日必须落实符合IVDR的QMS。

虽然获得EN ISO 13485:2016认证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定符合QMS要求,但这还远远不够。现有体系需要针对IVDR第10(8)条的细项要求进行升级。主要改进方向:

  • **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过程(应符合EN ISO 14971:2019)融入QMS的各个阶段,从设计开发到生产放行,再到上市后监测,要求持续动态更新风险管理文件。
  • **性能评估程序:**在QMS中增加关于性能评估的书面程序,包括如何制定性能评估计划(PEP)、编写和维护性能评估报告(PER),以及如何通过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数据不断反馈更新PER。
  • **健全PMS体系:**建立上市后监督的全面程序,包括如何执行PMS计划、进行趋势分析、编制PMS报告/PSUR等。确保PMS与风险管理和性能评估流程相衔接。
  • **明确各经济运营者与PRRC职责:**在QMS文件中,清晰界定供应链中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各方的责任,以及内部PRRC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供应链合规有据可查、责任到人。
  • **UDI管理:**将UDI赋码、标签管理、数据提交EUDAMED的流程纳入QMS。包括产品开发输入中考虑UDI要求,生产环节UDI赋码控制,标签变更控制等。
  • **法规合规策略:**QMS程序应涵盖法规符合战略,明确符合性评估路径管理、产品变更管理流程,确保任何设计更改都首先评估其是否属重大变更(以免丧失过渡资格)。

10.3 第三步:技术文档整备

对大多数制造商而言,这将是工作量最大的一步。需要对每款产品的技术文档进行补充和整改,以满足IVDR附录II和III的详尽要求。

关键任务:

  • 编制性能评估报告(PER):这往往是遗留产品的最大缺口。制造商必须系统性地收集、评价和分析证据,证明产品的科学有效性、分析性能和临床性能。具体工作包括:
  • **更新风险管理文档:**确保风险管理文件符合ISO 14971:2019,并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需体现与PMS、CAPA(纠正预防措施)的闭环,以便公告机构看到风险管理在不断更新。
  • 证明GSPR符合性:制作一份详尽的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符合性核对表,对于每条适用的GSPR,列明产品如何满足(用何标准/规范或内部测试),并指明证明材料的存放位置。这是公告机构审核的重点之一。
  • **文件结构化:**按照IVDR附录II的逻辑,对技术文档进行系统编排。所有数据、报告应编目清晰,有目录和索引,方便审核员查阅。IVDR审核反馈显示:良好的文档结构可明显减少来回问询,提高审核效率。

10.4 第四步:公告机构接洽

鉴于公告机构的资源瓶颈,尽早且有策略地接洽非常关键。

主要活动:

  • **选择公告机构:**识别并筛选合适的IVDR公告机构。需考虑其指定范围是否涵盖自己的产品代码(可查NANDO数据库公告机构授权范围),以及公告机构过往经验、业务负荷、审核周期、工作语言等因素。最好选择对自己产品技术有经验且沟通顺畅的机构。
  • **提交申请:**务必在过渡期申请截止日前(D级2025年5月前,C级2026年5月前,B级2027年5月前)向选定的公告机构递交正式符合性评估申请。申请资料通常包括公司信息、QMS概述、产品列表及分类、现有证书情况等。准备申请阶段可与公告机构沟通需要提供的具体信息清单。
  • 结构化对话:在正式技术文档提交前,建议争取与公告机构举行一次预备会或“结构化对话”。向其介绍公司过渡计划、产品分类思路、拟采用的符合性途径,并咨询对技术文档预期深度的要求。这有助于提前发现潜在分歧,避免盲目准备。
  • **签约与评审:**确保在法规要求的签约截止日前与公告机构签订正式评审合同。一旦签约,积极配合公告机构安排审核:

由于评审可能耗时一年以上,要有耐心并保持与公告机构良好沟通。

10.5 第五步:UDI和EUDAMED实施

制造商需建立内部流程以落实UDI及EUDAMED相关要求:

  • **选择发码机构:**确定采用哪一家欧盟认可的UDI编码机构(如GS1等),并完成所需的厂商代码注册等。
  • **分配UDI代码:**在设计开发流程中嵌入UDI分配环节。为每个产品系列指定基础UDI-DI,为每一具体产品型号及包装层级指定UDI-DI。制定内部规则,当产品发生哪些变更需要更换UDI-DI。
  • **更新标签:**在标签和包装设计中加入UDI载体(条码/二维码及人读信息)。考虑不同风险级别的实施时间点,分阶段更改标签,避免一次更换过多造成不必要库存浪费。
  • **经营者注册:**尽早在EUDAMED上注册经营者账号。欧盟境外制造商应与授权代表配合:先由授权代表获取SRN,再由制造商提交注册申请。拿到SRN后,应在产品文件和与公告机构/当局通信时引用SRN以证明合规。
  • **产品注册:**在EUDAMED的UDI/器械模块强制启用前,可自愿上传产品信息。准备好每个产品要求的数据(如器械类型、风险级、UDI-DI、基础UDI-DI、证书引用、拟用说明书等)。先期熟悉系统界面和要求,以免强制期到来时仓促应对。

10.6 第六步:上市后监督和警戒流程落实

最后,制造商必须使PMS和警戒体系真正运转起来

  • **执行PMS计划:**按照制定的PMS计划,主动开展各项数据收集活动。例如定期进行文献检索、设计用户反馈问卷、内部定期审阅投诉和趋势等。确保有专人负责追踪每一信息来源,按时汇总分析。
  • **开展PMPF活动:**根据PMPF计划实施一般性和专项跟踪措施。比如对重点产品定期组织实验室室间比对、跟踪竞争产品表现、必要时发起上市后性能研究(临床收集样本再次验证产品性能)。
  • **撰写报告:**按照法规要求的频次,定期编制PMS报告(A/B类)或PSUR(C/D类),以及PMPF评价报告。报告格式可以参考MDCG指南模板,内容应包括本周期收集的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
  • 警戒报告程序:建立明确的SOP,一旦出现疑似严重不良事件,内部该如何升级、谁来判断上报、如何在法规时限内完成上报流程等。培训相关人员熟悉严重事件定义和分级标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确保EUDAMED警戒模块启用后能够熟练填报(在此之前按各国现行系统报送)。

通过以上结构化步骤,制造商可以将庞杂的IVDR转换任务拆解为可管理的模块,在保证合规的同时减少慌乱无序。积极主动、精心策划是应对IVDR挑战的最佳策略,这将帮助您在IVDR新纪元下继续保持对欧盟市场的准入和竞争力。

第四部分:附录

附录A:IVDR附录VIII分类规则(原文摘录)

1. 实施规则 1.1 … (略,原文具体条款此处省略) … (f) 用作伴随诊断; (g) 用于疾病分期,如果错误结果会导致对患者或其后代的生命构成威胁的决策; (h) 用于癌症的筛查、诊断或分期; (i) 用于人类遗传检测; (j) 用于监测药物、物质或生物成分水平,如果错误结果会导致对患者或其后代的生命构成威胁的决策; (k) 用于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状况患者的管理; (l) 用于对胚胎或胎儿的先天疾病筛查; (m) 用于新生儿的先天疾病筛查,若漏检并错过治疗将导致危及生命或严重残疾。

Rule 4 (a) 供自我检测的器械归类为C级,但以下自测产品除外:用于检测妊娠、用于生育(排卵)检测、用于胆固醇检测,以及用于检测尿液中的葡萄糖、红细胞、白细胞和细菌的器械,这些归类为B级。 (b) 供近患者(专业人员在患者旁边使用)检测的器械需根据自身用途独立分类。

Rule 5 以下器械归类为A级: (a) 常规实验室用品、不含关键特性的附件、缓冲液、洗涤液; (b) 制造商声明专门用于体外诊断程序的仪器设备; (c) 标本容器。

Rule 6 未被上述任何分类规则涵盖的器械,归类为B级。

Rule 7 无定量或定性赋值的对照品,归类为B级。*

(附录A摘录主要条款,完整内容请参考IVDR附录VIII原文)

附录B:制造商IVDR差距分析检查表(示例)

本检查表为制造商在现状与IVDR要求之间进行高层次差距分析的示例,涵盖主要影响领域。制造商应针对每项评估自身符合性(“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并制定所需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间。

评估领域IVDR要求/核查问题当前符合性措施计划 & 责任人1. 战略 & 产品组合1.1 产品组合已识别所有在欧盟销售的IVD产品?列出所有产品/系列。部分符合**行动:梳理产品列表,包括型号变体。责任人:市场部,2023.Q31.2 商业可行性是否对每个产品进行了投入产出分析,以决定是否值得投入IVDR转换?决策:继续转换哪些产品,退出哪些市场。不符合行动:召开产品战略评估会议,结合合规成本和收益做出决策。责任人:管理层,2023.Q41.3 产品分类是否已依据IVDR附录VIII对每款产品重新分类?记录每个产品的新等级及对应规则依据。不符合行动:法规团队完成产品分类矩阵,并与公告机构预核对。责任人:法规经理,2024.Q11.4 符合性路径基于新分类,是否确定每个产品的符合性评估路径(附录IX或X+XI)?为每个产品绘制合规路线图。不符合行动:根据分类和公告机构反馈,制定各产品认证路径时间表。责任人:项目经理,2024.Q12. 质量管理体系(QMS)2.1 QMS符合性QMS是否完全符合IVDR第10(8)条?已对照EN ISO 13485:2016检查差距?部分符合行动:咨询顾问进行QMS差距评估,补充程序文件。责任人:质量经理,2024.Q22.2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流程(符合EN ISO 14971:2019)是否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并纳入QMS?不符合行动:更新风险管理程序文件,将PMS和CAPA链接进风险评估。责任人:质量部,2024.Q22.3 供应商控制供应商/分包商的选择、控制、监控程序是否符合IVDR要求?关键供应链协议是否更新?部分符合行动:修订供应商质量协议,增加IVDR要求条款。责任人:采购部,2024.Q32.4 PRRC是否已任命法规合规负责人(PRRC),其职责已整合入QMS?不符合行动:任命具备资格的PRRC,更新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责任人:CEO/RA经理, 2024.Q13. 技术文档 & 性能评估3.1 GSPR符合性是否有文件化清单证明符合附录I中所有适用的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GSPR)?不符合行动:编制GSPR符合性矩阵表,补充缺失证据。责任人:法规部,2024.Q33.2 性能评估计划每款产品是否制定性能评估计划(PEP),明确如何证明三大性能支柱?不符合行动:起草每产品PEP,包括临床证据收集方案。责任人:临床事务, 2024.Q23.3 科学有效性是否有科学有效性报告,包含充分证据(如文献综述)证明分析物与相应临床状况相关?部分符合行动:委托专家完成系统文献回顾并撰写报告。责任人:医学顾问,2024.Q33.4 分析性能是否有充分数据支持所有宣称的分析性能指标(灵敏度、特异度、精密度等)?部分符合行动:收集历史验证数据;计划新试验弥补数据缺口。责任人:研发实验室, 2024.Q33.5 临床性能是否有充分数据支持所有宣称的临床性能指标(诊断灵敏度/特异度等)?不符合行动:分析已有临床数据,不足则安排附加性能研究(多中心试验)。责任人:临床部, 2024.Q43.6 性能评估报告是否已为每个产品编制综合性能评估报告(PER),涵盖三方面数据和收益风险结论?不符合行动:汇总3.3–3.5结果,起草PER并进行内部审核。责任人:法规/医学, 2025.Q14. 上市后监督(PMS) & 警戒4.1 PMS计划每个产品是否制定主动的上市后监督计划,符合IVDR附录III要求?部分符合行动:编写PMS计划,列出数据源、频率、分析方法。责任人:质量部, 2024.Q44.2 PMPF计划PMS计划中是否包含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计划?不符合行动:为中高风险产品制定PMPF方案,如用户调查、追加性能研究等。责任人:临床部, 2024.Q44.3 PMS/PSUR报告是否已建立按要求频次生成PMS报告(A/B类)或PSUR(C/D类)的机制?不符合行动:准备PMS/PSUR报告模板及时间表,2025起定期发布。责任人:法规/质量, 2025.Q14.4 警戒系统是否有符合IVDR第82-87条严格时限的不良事件报告程序?相关人员受训了吗?部分符合行动:修订警戒SOP,开展全员培训特别是投诉处理和RA团队。责任人:法规部, 2024.Q35. 供应链 & 可追溯5.1 经济运营者是否已识别所有供应链经济运营者(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与他们的书面协议明确IVDR义务了吗?部分符合行动:重新签订/更新协议,明确各方检查、报告责任。责任人:法律顾问, 2024.Q25.2 UDI系统是否选定UDI发码机构?是否有程序为产品赋予和管理基础UDI-DI及UDI-DI?不符合行动:注册GS1编码,公司获取厂商码,制定UDI赋码SOP。责任人:生产部/IT, 2024.Q25.3 UDI标签是否有计划按最后期限在所有标签和包装上加贴UDI载体?不符合行动:设计新版标签格式,验证条码扫描,分阶段切换包装。责任人:生产/物流, 2025.5.4 EUDAMED是否有计划在EUDAMED上完成经营者和器械注册?部分符合行动:指定专人负责EUDAMED数据准备与维护,提前试用系统。责任人:法规IT, 2025.6. 公告机构(NB)接洽6.1 NB选择针对A无菌/B/C/D级产品,是否物色合适的IVDR公告机构并初步联系?部分符合行动:比对NANDO列表,与2-3家NB初步交流获取大致排期。责任人:法规经理, 2024.Q16.2 NB申请是否拟定计划在法规要求期限前向NB递交正式申请(D:2025; C:2026; B:2027)?不符合行动:准备申请资料包,内部目标提前6个月提交NB申请。责任人:法规部, 2024-2026滚动6.3 NB协议是否计划在期限前与NB签订书面合同(D:2025.9; C:2026.9; B:2027.9)?不符合行动:**与NB沟通审核合同范本及审核计划,确保如期签约。责任人:管理层/法务, 2025-2027滚动 (注:以上为示例,实际清单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补充调整)

附录C:上市后监督(PMS)计划模板(示例)

1.0 目的(Purpose)
本上市后监督(PMS)计划旨在描述针对下述器械,在其上市后主动收集和审查经验信息的系统流程,符合欧盟2017/746号法规(IVDR)第78条及附录III要求。

2.0 范围(Scope)
本计划适用于以下器械或器械系列:
- 器械名称/型号: [列出器械名称]
- 基础 UDI-DI: [填写基础UDI-DI]
- IVDR分类: [填写风险等级]

3.0 PMS目标(Objectives)
本计划所述的PMS活动主要目标是:
- 持续更新产品的收益-风险评定;
- 持续更新产品的设计、生产信息、使用说明和标签(如有需要);
- 持续更新性能评估报告(PER);
- 确定是否需要预防措施、纠正措施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
- 提出改进器械易用性、性能和安全性的方案;
- (如适用)为其他器械的上市后监控提供信息支持;
- 根据IVDR第83条要求发现并报告趋势。

4.0 职责(Responsibilities)
- **法规合规负责人(PRRC):** 对PMS体系的整体负责,批准本计划及后续报告;
- **法规事务部:** 负责警戒报告、趋势分析、文献/数据库监测;
- **质量保证部:** 负责投诉处理、CAPA管理、生产过程数据分析;
- **临床/医学事务:** 负责PMPF计划和报告,评价临床相关数据;
- **研发/工程部:** 负责评估PMS数据用于设计改进输入。

5.0 一般PMS方法和流程(General PMS Methods)
本节详述将采用的各种途径收集信息:

5.1 **严重事件(包括PSUR和FSCA信息)**
- 数据来源:警戒报告、主管机关沟通;
- 方法:记录所有严重事件,进行根因分析;
- 频率:持续/即时。

5.2 **非严重事件及任何不良副作用**
- 数据来源:投诉处理系统、客户反馈渠道;
- 方法:记录分类所有投诉和反馈,调查原因并归类;
- 频率:持续。

5.3 **趋势信息**
- 数据来源:对非严重事件和预期误差结果发生率的统计分析;
- 方法:[…] (例如每月分析,季度评审阈值超限情况)。
- 频率:如每月/每季度。

5.4 **专业文献、数据库和/或登记库信息**
- 数据来源:[…](例如定期检索PubMed、MAUDE数据库等);
- 方法:[…](如制定检索式,每半年对文献进行综述);
- 频率:每季度/每半年。

5.5 **用户、分销商、进口商反馈**
- 数据来源:客户服务记录、电邮、调研问卷,经销商定期报告;
- 方法:主动收集(如年度客户满意度调查);被动收集(如标准投诉渠道)。所有反馈分类汇总并分析。
- 频率:持续(被动);主动收集如每年一次用户调查。

5.6 **同类医疗器械的公开信息**
- 数据来源:竞品警戒报告、公开文献、会议资料等;
- 方法:有计划地搜集类似产品的安全性能信息,与自家产品进行基准比较,识别潜在新风险;
- 频率:[…](如每半年)。

6.0 上市后性能跟踪(PMPF)
本节引用或包含PMPF计划。
- PMPFP计划参考:[…](如若制造商认为无需PMPF,应在此提供充分理由,并在PER中一致阐述)。

7.0 数据分析与报告(Data Analysis and Reporting)
7.1 **数据分析:**将汇总分析来自所有来源的数据,以满足3.0节定义的目标。分析结果将反馈至风险管理文件和性能评估报告中。
7.2 **PMS报告/PSUR:**
- 对于A和B级器械:将酌情编制上市后监督报告(PMSR),并在必要时更新。
- 对于C和D级器械:将至少每年编制定期安全更新报告(PSUR)。
7.3 **报告时间表:**
- PMS报告:[…](如每两年一次或在有重要结论时更新)。
- PSUR:下次PSUR计划于[…]完成(如下一报告截止日期)。

8.0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Regulation (EU) 2017/746 (IVDR)
- ISO/TR 20416:2020《医疗器械——制造商的上市后监督》

9.0 批准(Approvals)
- 编制:___ (姓名,职位,日期)
- 审核:___ (姓名,职位,日期)
- 批准(PRRC):___ (姓名,职位,日期)

(附录C为示例模板,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

附录D: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重要指南文件一览

MDCG会发布系列指南文件,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代表了对法规应用的共识,被公告机构和主管当局广泛认可。以下列出与IVDR转换和合规密切相关的主要指南(非详尽):

指南编号标题关联内容分类相关MDCG 2020-16 rev.4《根据IVDR对体外诊断医疗器械进行分类规则的指南》正确执行附录VIII分类规则的必读文件,提供了大量示例。过渡条款MDCG 2022-6《IVDR第110(3)条过渡条款中“重大变更”的指南》定义了何为“重大变更”,明确何种变更会使遗留产品丧失过渡期资格。MDCG 2022-8《IVDR要求对“遗留产品”的适用指南》阐明了对于仍按IVDD销售的产品,需要提前符合哪些IVDR要求(如PMS、警戒)。MDCG 2022-15《IVDR第110条过渡条款相关适当监护的指南》指导公告机构在过渡期对遗留产品开展何种监督活动。性能评估 & 临床证据MDCG 2022-2《IVD医疗器械临床证据的一般原则指南》解释了临床证据、性能评估和三大支柱(科学有效性、分析和临床性能)的核心概念。MDCG 2020-1《医疗器械软件的临床/性能评估指南(MDR/IVDR)》针对医疗器械软件(SaMD)的性能评估给出了具体指引。MDCG 2025-5 (拟定)《IVDR性能研究问答指南》就IVDR下性能研究的实践应用提供问答形式的指导(预计2025发布)。上市后监督 & 警戒MDCG 2022-21《根据MDR编制PSUR的指南》(对IVDR亦适用)提供了PSUR的模板和撰写指南,可类推用于IVDR。MDCG 2023-3 rev.2《MDR和IVDR中警戒术语和概念问答指南》对警戒报告中常用定义和概念作了澄清(如严重事件定义等)。MDCG 2024-1《器械特定警戒指南(DSVG)模板》提供针对特定器械类别的不良事件报告框架。UDI & EUDAMEDMDCG 2022-7《MDR和IVDR下UDI系统问答》就UDI实施的常见问题作出解答。MDCG 2021-19《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中整合UDI的指南》建议如何将UDI流程融入企业QMS。MDCG 2018-1 rev.4《基础UDI-DI及UDI-DI变更的指南》解释基础UDI-DI概念以及何时需要更换新的UDI-DI。MDCG 2022-12《在EUDAMED完全功能前的统一管理实践和替代技术方案指南(IVDR)》阐述了在EUDAMED尚未全面运转前,各项注册和报告的替代流程。经济运营者MDCG 2022-16《授权代表在MDR和IVDR下的职责指南》详细说明了授权代表的角色和责任。MDCG 2021-27 rev.1《对MDR和IVDR第13&14条(进口商和分销商)的问答》澄清了进口商和分销商义务的若干细节问题。 (附录D信息来源:欧盟医疗器械协调小组指南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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